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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骗钱 支票换现金风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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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百货经营部的店主马某本想以“支票换现金”的方式挣钱,但他却“遭遇”了一张八万多元的空头支票,“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6年马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某保安公司经理赵某。之后,马某利用自己的经营部在银行有专门转帐帐户的“优势”,多次与赵某合作“支票换现金”。 案发前,赵某先后九次找到马某,用手中持有的转帐支票与马某交换现金。然后,马某再到银行把转帐支票上的钱转到自己经营部的帐户上。 当然,用马某的帐户转帐,赵某也不亏待他,每次都支付给马某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几次交易之后,马某感觉赵某这个人还是很可靠,因为赵某所给的支票从未出现过帐户没钱的情况。 为了与赵某“合作愉快”,马某每次都是先把现金“垫付”给他,之后自己再拿支票到银行转帐。有一次,赵某急需用钱,他还先后两次累计借给其23000元。但最终,赵某还是以欺骗回报了马某的信任。 2007年8月9日,赵某拿着一张金额为86400元的转帐支票到了马某在昌平的暂住地。 赵某提议,此张支票中的金额先抵消之前的借款23000元和借款利息1760元。之后,再扣除手续费864元。最后,马某只需再给其59700元,就可以把转帐支票拿走。 由于既挣得了手续费,又收回了之前的借款,马某欣然接受了赵某的提议,拿出59700元换得了那张“86400”元的转帐支票。 满心欢喜的马某拿着支票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银行却告知他这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由于转出帐户的余额仅为2000多元,8万多元的票面金额根本无法兑现。 马某立即与赵某电话联系。起初,赵某还接听电话,后来手机就一直关机,再也无法与其联系。 其实,这张空头支票是赵某利用自己掌管某公司支票、执照、印章的便利条件私自开出。 当时,赵某明知某公司的帐上只有2000多元,但他想做一笔买卖手头没有钱。所以就想到了开空头支票骗马某钱的计策。这些钱被赵某做生意全都赔了进去。 近日,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被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视为开空头支票。 本案中,赵某所在公司的帐户余额仅为2000多元,而他却开出了8万多元的支票。他这种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4条之规定,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票据诈骗五万元以上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本案中赵某的诈骗数额为8万余元,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依据票据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数额达到巨大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赵某最终被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支票换现金”这种行为尽管与我国《票据法》的相关理论存在一定的抵触,并且容易导致偷税、漏税的发生,甚至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洗黑钱”的渠道。但是,按照“惯例”,提供“支票换现金”转帐帐户的一方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在利润的诱惑下,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在实践中都有“支票换现金”情况的存在。 其实,“支票换现金”的风险也很大。例如,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先把现金给了持有票据一方,后到银行才发现支票是空白支票。因此,检察官提醒公司企业在票据往来过程中,要有票据安全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受到财产损失。 (昌平区检察院 杨 静 洪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