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现场遗忘手机,小偷终落网
近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兰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兰某于2 0 1 4年3月2 2日2 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屯北路某酒楼内,利用外套、桌椅作掩护,从被害人挂在椅背上的外套内窃取钱包一个。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盗窃成功后将自己的手机遗留在案发现场。后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通过比对DNA,确定系犯罪嫌疑人兰某所为,并于2 0 1 4年5月1 3日将犯罪嫌疑人兰某抓获。犯罪嫌疑人兰某使用相同手段共作案三起,案发地点均为餐厅,其进入餐厅后均未点餐,在寻找到作案目标后,就坐在被害人背后的位置,开始实施扒窃。其盗窃数额累计达2万余元。
检察官提示:
1、在餐厅就餐的顾客应当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将背包、钱包等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以内,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将衣物搭在椅背上,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餐厅有提示顾客保管好随身财物的义务,并且应当完善店内的各种硬件设施,通过向顾客提供物品保管箱或设置物品寄放处等方式,给顾客提供更好的就餐环境。
承办人:韩昊、石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