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绑定、网络支付等快捷支付方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同样因为此类支付方式的便捷性,也带来了相关的风险。下面几个案例就给广大消费者提了醒

 

卡在我身边 却被他冒用

               ——窃取信用卡信息并冒用的嫌疑人被捕

 

20148月,朝阳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34人。该三起冒用信用卡诈骗案件均系网上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进行消费、转帐、提现,涉案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并进行冒用的信用卡300余张、被冒用盗刷金额达50余万元。案件暴露出用卡安全隐患应引起广大信用卡持卡人高度重视。

案例一:201312月底,被害人邹先生早晨起床,发现手机内有一条银行向其发送的消费告知短信,显示凌晨3时许其借记卡消费1000元人民币。邹先生心生疑惑,卡在自己钱包内,他人又不知道自己银行卡信息,怎么会“被消费”?遂致电银行客服询问,却不幸被告知,其银行卡在当日29分至314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相继消费16笔共计4500元,消费金额100元至1000元不等。后邹先生否认上述支付交易,按银行客服要求进行报案。

案例二:20141月初,被害人刘先生中午用餐时,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发送的消费告知短信,显示其银行卡刚刚消费1000元。还没反应过来,手机紧接着又收到两条各消费1000元的告知短信。刘先生顿觉恐惧,银行卡在自己身上,怎么突然消费3000元,“见鬼了”?遂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询问原因,被告知其银行卡在短短153秒内相继消费3笔共计3000元,且网银密码被更改。后刘先生在客服建议下立即冻结银行账户并进行报案。

案例三:20146月,被害人林女士偶然发现其银行卡钱款被他人操作用于购买贵金属3万余元,但林女士根本未购买过贵金属,遂至银行柜台查询,发现其银行卡被绑定陌生手机号,且在近一周内被他人消费、转帐26次共计3万余元,后将账户冻结并报案。

经技侦手段,侦查员将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存在相似性,或是通过网上购买他人银行卡信息,或是群发带有木马链接的手机短信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多通过第三方手机移动支付平台对相关账户充值、消费及转帐提现,作案时间均在深夜不易及时查看银行消费告知短信之时,且每笔消费金额多低于银行短信通知的最低限额。另发现,除少数报案人外,仍有多名银行卡被冒用的持卡人未报案,如张某冒用信用卡诈骗案中,一百余张银行卡信息被张某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冒用消费,但仅有十余名被害人报案并获得支付平台先行理赔,即涉案仍有九十余名被害人未发现银行卡被冒用或未进行报案。

检察官释法: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卡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检察官提示:网上购物、快捷支付绑定、掌上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交易支付方式为我们快节奏的消费生活带来便利,但上述三起案件中暴露出诸多用卡安全漏洞应引起广大持卡人重视。案件中,大量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卡号、交易密码等的银行卡信息被非法获取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冒用,甚至因每笔交易金额较小、至今多数卡主并未发现银行卡被冒用。在此提示信用卡持卡人,第一要把好“源头关”,防止信息泄露。应注意对自身信用卡信息及身份信息的保护,如在发送邮件、注册网站用户名、求职信息填录、以已申领信用卡担保申领新信用卡、网上消费购物等需要显示身份及银行卡信息时,应谨慎操作、避免泄露个人身份及银行卡信息。第二要把好“交易关”,防止交易中招。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网站及安全交易平台,谨慎点击陌生网页链接,在交易终端上安装病毒防御软件。第三要把好“提醒关”, 以便及时监测。为银行卡设置短信消费提醒,对银行卡进行及时定期对账,发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或冒用时,及时联系银行并报案,从而及时止损。

 

文: 郭佳 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