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抓嫖,招摇撞骗被诉
为获取他人财物,李某、史某冒充警察,实施招摇撞骗。近日,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烦人犯罪嫌疑人李某、史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获法院支持,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李某、史某为非法获取财物,先后两次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实施招摇撞骗。李某、史某二人通过QQ群认识女孩,知道女孩是网上招嫖小姐后,便约女孩见面,伺机获取财物。二人经预谋后于2013年7月23日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某酒店,由史某在外望风,李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警官证,冒充人民警察,以查房为由进入被害人胡某房间,进入房间后,李某亮出伪造的警官证,让被害人蹲在厕所的地上。之后打电话给史某,电话中让史某把人带走,这让被害人对其警察身份更加确信。李某趁机拿走被害人的苹果4S移动电话一部及钱包一个。后来,李某、史某又于2013年8月26日2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某宾馆,再次以相同方式实施招摇撞骗,取得被害人龚钱包一个。李某、史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二人在被害人明知的情况下拿走财物,根据200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
(拟稿人:牛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