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林某无正当职业,平日靠转包物流赚取钱财。一日,其从网上看到一条发货信息,遂根据该信息上的预留电话与被害人小姜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好发货地点、发货时间以及发货价格后,林某便于当晚从小姜处将货物拉走,双方之间仅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之后,小姜便开始等待货物送达,可是令小姜没有想到的是,货物并没能够在约定的送达日期内送达,而林某也根本没有承运货物的能力。实质上,林某在接到货物后在网上找到了另一家价格更便宜的物流公司,因为发货价格非常便宜很难如期送达。林某便开始以各种虚构的理由延迟交货,起初要求提前给付运费,当小姜斟酌再三勉强同意后,林某又虚构理由称因付款时间过晚耽误了其他生意,要小姜给付其5万元的损失费,并以货物相要挟,称如果小姜不给5万元的损失费就别想要货物。而实质上,林某根本没有损失,他就是想利用小姜害怕货物丢失的心理向小姜敲诈钱财。此时的小姜心急如焚,可多次与林某协商都不成,最后小姜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将涉嫌敲诈勒索的林某抓获归案,同时起获了该批货物。
本案中,林某不如约履行合同,反而以手中的货物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造成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心理恐慌。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小姜担心货物受损的恐惧心理以货物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拟稿人: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