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提起公诉

    20145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提起公诉。

此前,犯罪嫌疑人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318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416,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代沫自2014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暂住地内多次容留卢某某、郑某某、郝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即俗称“冰毒”)。

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明知他人在其有控制权的场所内吸食毒品,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代沫在自己有控制权的暂住地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经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的;

(二)1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拟稿人: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