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农刑事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字号: 大 中 小
浅析涉农刑事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韩宝强*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涉及农民、农村、农业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多发案件,了解此类案件的产生及特点,进一步分析现实中此类案件的成因和发展状况,以及涉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应用,提出预防和减少涉农刑事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涉农刑事案件 法律宣传 民转刑
一直以来,农民、农村、农业都是国家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农村经济得到较大发展,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各方面因素相当突出,涉农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及经济建设。
一、涉农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涉农刑事案件是以农民为犯罪主体或发生在农村或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刑事案件。具体分析实践中发生的涉农刑事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涉案罪名主要表现为多发型刑事犯罪
在涉农刑事案件中,多发型犯罪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类、因各种纠纷引发的侵害人身权利类等多发型刑事案件比较普遍,占“涉农”刑事犯罪案件大多数。
(二)被告人以青年为主,并向低龄化和高龄化发展,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当前涉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相伴而生的是法律意识淡薄,这种“文盲”加“法盲”型犯罪是涉农刑事案件的显著特征。
(三)犯罪形态上,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明显
在涉农刑事案件中,结伙共同作案的较多,多出现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相对个人作案而言,结伙共同作案时罪犯通过相互间在心理、言语、行动方面的暗示支持,犯罪目标明确,思想统一,行动坚决,形成一个作案整体,共同推进并逐步完善整个犯罪,因而更容易实施犯罪和实现犯罪目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四)处理结果上,“轻刑”相对较多,但社会危害性不可轻视
从处理结果看,涉农刑事案件中单处罚金、判决管制、拘役、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所谓的“轻刑”)的占较大比重。从表象上看,一些涉农刑事案件作案手段并不恶劣,情节也不严重,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后果,有的犯罪分子是偶犯、从犯甚至过失犯罪,但对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危害仍不可轻视,所以涉农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
二、涉农刑事案件的成因
从近年来的审查起诉实践看,涉农刑事犯罪高发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社会发生变革,各种矛盾冲突加剧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特别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和问题与过去相比出现了较大差异。就业、分配、经济矛盾等各种利益冲突显著增加,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与社会之间均将存在着很多矛盾。价值取向、利益分配、道德伦理观念变化等原因是滋生和诱发农村犯罪问题的土壤和气候。
2.综合治理滞后,欠缺有效犯罪预防
在对农村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各级行政部门不协调,管理及综合治理相关措施不到位,不能对本地区的突出矛盾及高危人员进行应有的控制,致使此类案件极易发生。而一些基层干部贪图个人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指使犯罪或助长了犯罪的滋生蔓延。
3.社会保障落后,基层组织职能弱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不断扩大,城市周边大量农民丧失土地,使农村劳动力过剩,大量农民涌向城市。但是这些剩余劳动力不能被及时吸收安置,大部分农民从事体力劳动,时常还会遭到城市居民的歧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产生强大的心理反差,容易激化矛盾。尽管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防范工作有所加强并取得明显效果,但是仍存在极少数基层组织对农村的居民教育、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等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民事调解组织工作力度不够,民事纠纷调解不到位,矛盾化解不及时等问题,造成矛盾升级,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4.教育方式欠妥,缺乏正确人生引导
部分农村家庭因工作生活负担重,对孩子往往采取粗放式的教育,导致孩子因缺乏家长的管束而失控,孩子自私、冷漠、精神空虚,易受社会上的不良思想影响蜕变变质;一些学校以追求升学率为目标,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电影、电视和网络上的不良文化的影响,误导某些学生道德偏失;部分青少年从学校毕业或者缀学进入社会后,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有效的监督和社会的关怀,容易迷失方向走上犯罪道路。
(二)被告人自身原因
1.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
涉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只具备小学、初中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是文盲。由于文化水平低,平时又不注重学习,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知识不断更新、文化层次要求越来越高的时代,他们只能从事简单劳动,不可避免地被抛到社会底层。但同时他们又不甘于贫穷,加之法律观念淡薄,当看到周围的人一个个富起来时,感到心理不平衡,容易走向极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部分农民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够,只凭自己一时主观臆断,或者头脑简单,遇事不知道运用法律通过正常渠道来妥善处理,导致悲剧的发生。
2.道德素质差,享乐主义浓厚
涉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大都生在农村,长在农村。而在当前的农村,思想道德教育较为落后,有益的精神文化活动开展的还相对较少,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这些人贪图享受,不爱劳动,却一味地追求高消费,而又没有得到及时的管束和教育,因此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少数青年农民好逸恶劳思想膨胀,厌恶农村生活,游手好闲,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心理素质差,冲动不计后果
在农村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多数是因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争田争地争水及基层组织选举等因素引起。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涉农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件,有90%以上系因琐事引发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造成伤害。有的犯罪分子本来是受害者,但是他们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以求发泄不满,本来是受害人,因为一时冲动,又变成了加害人。
(三)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1.麻痹思想作怪,缺乏防范意识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基本上是熟人社会,各村人数相对较少,有的甚至是本姓人,有的村民认为都是自己人,从而产生麻痹大意思想,不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其中盗窃租房同住人财物、趁探亲访友之机窃取财物频发更是被害人麻痹大意、对熟人不设防的典型体现。涉农强奸案中也有针对熟人作案,且受害人正在向辨别能力、反抗能力较弱的痴呆妇女和幼女倾斜,这些受害人的家人缺乏对受害人的有效监护,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而且还可能导致被害人多次受害。
2.受教育程度低,言语行动粗暴
农村群众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对自身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尤其是一些青壮年农民,年轻气盛、行事鲁莽,常因自身的过错,例如无端挑衅、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侮辱诽谤或对已有矛盾纠纷粗暴处理,而对诱发被告人的加害意图产生推动作用,使自己成为被攻击的对象。这一点在故意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中体现最为明显,有的甚至出现纠纷双方互为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维权意识不足,容忍放任犯罪
农村广大农民普遍法制观念薄弱,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不知、不愿或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而是选择放任自流或忍气吞声。例如强奸案发生后,被害人往往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不愿报警,助长了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以致长期遭受犯罪侵害,甚至案发后司法人员前去了解情况时也不愿积极举证。
三、预防和减少涉农刑事案件的对策
(一)开展好法律宣传工作
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街道、社区挂点联系,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①]检察机关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困难多、群众意见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②]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加深村民对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新实施、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不定期选择多发、典型、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案件分析、座谈;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通过给在校生讲法制课、编排模拟法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给在校生家长讲法制课,灌输教育子女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针对办理涉农刑事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发出检察建议,为其强化管理、增加防范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和避免受害提供参考对策;积极与媒体合作,制作典型案例和普法专集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播出或刊出,使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涉农刑事案件审理中,应科学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稳定。[③]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将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妨碍农村经济发展、破坏农村社会和谐的涉农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突出打击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劫、抢夺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财产犯罪,特别对于多次结伙作案的惯犯、累犯,应当坚决依法严惩,以震慑违法犯罪,鼓舞和教育人民。另一方面,对于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轻微犯罪,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犯罪,偶发犯罪,过失犯罪等源于社会非对抗性矛盾的涉农犯罪及涉农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均应本着刑法谦抑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交给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尽可能消解社会怨恨和对抗因素,化解社会矛盾。
(三)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④]在办理涉农刑事案件时,应切实改变“只要惩罚犯罪人就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传统认识,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使其获得心理、经济的双重慰籍,平复报复心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对于因家庭、邻里纠纷等琐事导致的轻伤案件,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亲情、友情、邻里、同乡等关系,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亲朋好友等各方面力量,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调动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促使纠纷得到及时合理解决。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努力预防减少犯罪
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承担着调解民间纠纷、平息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作用,对于减少“民转刑”案件,预防农民犯罪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大基层组织工作力度,巩固和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及时了解农民思想动态,加大调解力度,把涉农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避免激化而上升为刑事犯罪;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融洽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的关系。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以廉洁、公正和高效的品格和工作实况赢得民众的尊敬、信赖和支持。[⑤]信访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应妥善处理好涉农申诉、上访问题,耐心细致地了解情况,并积极寻找相应对策,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教育农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堵塞自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漏洞,看好门户、加牢院墙、守好财产,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一步完善农村警务区、警务小队和联防组为前哨的治安防范体系,对易于被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要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空隙。
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使其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增强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要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法律知识,使农民群众看到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带来的甜头及犯罪给社会、家庭及本人带来的恶果,做到警钟长鸣。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村实际,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精神文明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