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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22 1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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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

的处理方式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吕梁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游戏玩家花费时间、金钱、脑力、体力换来的“钱币”、“服装”、“武器”等虚拟财产发生被盗现象,而由于现阶段没有系统的立法保护,受害者投诉无门。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对虚拟财产应当予以法律保护,并将案件中的三方当事人——游戏玩家、提供数据的网络公司以及盗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分为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两类,分别立案,并规定适格的当事人,分别处理。

【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适格当事人 法律关系 处理方式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游戏玩家发现自己的诸如“钱币”、“服装”、“武器”等虚拟财产被盗,却投诉无门。20038月和11月,北京市朝阳区对于虚拟财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中国首起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可是,判决结果差强人意:盗窃者逃脱了刑事制裁和经济损失赔偿;网络公司被责令恢复被盗数据,其本身损失无从弥补。[]对于虚拟财产,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立法保护,所以才会出现上述这种“网络公司不肯赔偿,游戏玩加又无从抓住小偷,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判决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对虚拟财产做深层次的探讨,以保护其所有者的合法权利。

一、          虚拟财产应否受法律保护

要探讨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有关问题,首先应该明确,虚拟财产应否受法律保护。所以,就要分析虚拟财产的性质,已确定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辞海中“财产”的定义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财产”通常按所有权分为个人财产、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按民事权利义务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宪法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亦即辞海中的无形财产。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合法财产的性质,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理由如下:[]

第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主要通过个人劳动或财产投入获得。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中攻关,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更新武器,即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虚拟财物。这种方式不但花费游戏玩家的时间、精力和体能,而且在客观上玩家也投入了长时间的上网费用。其二,游戏玩家直接到网络公司服务部门用现金兑换虚拟财物。这种方式更加直接。无论那种方式,都是游戏玩家用合法财产交换取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第二、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市场交易。

其一,目前已存在离线交易。各网站均有网络游戏虚拟财物大拍卖活动;各网络游戏参与群体之间也流行着货币交易网络财产的机制。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也适应现实需求,成为了现实化商品。其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其现实价格,并以获取难度以及稀缺性不同而不同。有时,一把刀可以买到数万元之多。其三,许多职业网络游戏人应运而生。他们依靠自己娴熟的技能获取大量的虚拟财产,在高价卖给其他游戏玩家。最后,这种交易并非随心所欲的无指导的交易,而是在指导机制下有序地进行的。如台湾电视节目开设的“虚拟宝物盘市行情分析”栏目,就是旨在避免有人通过黑市交易牟取暴利。

第三、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存在。如瑞典游戏公的Mindark开发的《安特罗皮亚计划》(Project Entropia)。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性质上与真实财产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也应属于财产范畴,只要来源合法,就应受法律保护。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当事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纵观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三方当事人:游戏玩家、网络公司和虚拟财产盗窃者。游戏玩家或者通过直接用金钱购买,或者通过长期努力升级获得虚拟财产;网络公司为游戏玩家有偿提供诸如钱币、服装、武器等虚拟财物;盗窃者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网络数据窃取游戏玩家的虚拟财物。这种关系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仔细分析之,此类案件中存在两组法律关系。

首先,游戏玩家与网络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

游戏玩家无论采取直接购买还是努力升级获得虚拟财物,都在获取虚拟财物的同时成为网络公司的客户,二者之间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网络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应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在游戏玩家游戏时间内提供符合一定要求的网络和技术环境服务;第二、合法保存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包括游戏玩家个人的信息数据和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物的数据)。游戏玩家则以付出响应时间、金钱以及努力为享受以上服务的对价。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游戏玩价的虚拟财物被到,即其数据完整性遭到破坏,则属于网络公司未合同要求履行义务。这是一种违约行为,针对自己的过失,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游戏玩家与网络公司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其次,网络公司与虚拟财产盗窃者之间的刑事关系。

第一、        网络公司要向游戏玩家进行违约赔偿,就要修改其网络数据,及某些数据重复使用却只获得一次收益。对于以数据未主要经营内容的网络公司来说,数据的无利使用就是财产损失。因此,这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直接侵害了网络公司的合法利益,使其遭受直接损失。而且,这种行为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是人们随时陷于一种可能被盗而又防不胜防的危险之中。所以这种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既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应该视其情节受到一定的刑法处罚。否则,盗窃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投诉无门,见严重影响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所以,这种盗窃行为也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综上所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行为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所以,它属于侵犯财产的刑事犯罪的一种。网络公司和虚拟财产盗窃者之间的格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一种刑事关系。

三、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的适格当事人

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存在两组法律关系,所以这类案件可以引起两起诉讼:游戏玩价和网络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以及网络公司和虚拟财产盗窃者之间的刑事诉讼。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显而易见,游戏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原告;网络公司由于违约被游戏玩家诉至人民法院,是被告。二者形成对抗格局。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网络公司财产权被侵害,是被害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虚拟财产盗窃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公诉人;虚拟财产盗窃者由于涉嫌盗窃犯罪被诉,是被告人。如果网络公司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网络公司为原告,虚拟财产盗窃者为被告。

四、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处理方式

目前,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让然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受害人和从保护自己的权利呢?网络游戏客户服务中心如此提示大家:[]

第一步:打电话到客户服务中心,核实注册信息是否被盗;

第二步:如果确属被盗,请到当地公安机关“信息通讯处”报案;

第三步:客户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相关的受理案件说明时,会暂时将您的ID封停57天,此期间,客户服务中心会协助公安部门调查ID被盗的情况。调查清楚后,与报案的游戏玩家联系并帮助游戏玩加修改ID信息机密码的保护信息。

上述方法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帮助被盗的游戏玩家挽回损失,但是网络公司却将一切追究盗窃行为的责任全部推诿给游戏玩家。这样一来,不但游戏玩佳作为弱势一方,无法确实有效的追究盗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网络公司在对游戏玩家的损失进行弥补后,作为词类盗窃案件的受害人,没有进行任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活动。所以,这种处理方法未免欠妥当。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不妨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分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部分分别加以处理。

第一、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的民事部分。

如前所述,这一部分即游戏玩家和网络公司之间的合同之债,所以就应该在二者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一步:诉讼前置程序。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国家的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应当提倡游戏玩家和网络公司已诉讼外方式解决纠纷。具体说来,即当游戏玩家发现自己的虚拟财产被盗时,应当在一定起先内向与其缔结买卖合同的网络公司索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恢复游戏玩家的网络数据。

第二步:诉讼程序。如果网络公司拒绝为游戏玩家恢复其被盗的数据,那么游戏玩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原告,游戏玩家只需负责举证其在被告网络公司通过购买或者升级方式获取虚拟财产,二者达成买卖合同,并且在该买卖合同存续期间,已经归游戏玩家所有的虚拟财被盗,即可胜诉。

这样一来,游戏玩家作为受害者,其损失不会因为无法查明盗窃这而无从弥补。此外,网络公司只需要恢复游戏玩家的数据即可赔偿损失,简便易行。

第二、        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中的刑事部分。

网络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游戏玩家的财产损失转移到了网络公司身上。这时,网络公司就成为了被害人,此类刑事诉讼只在人民检察院、网络公司和盗窃者之间进行,不再涉及游戏玩家。

第一步:网络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手中有关虚拟财产盗窃的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盗窃情节未及犯罪标准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酌情处理;盗窃情节达到犯罪标准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和网络公司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者有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则法庭认定盗窃者有罪,对其进行判决。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很多高科技领域的知识技术,所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如上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维护在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

2、《中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件流产?》,http://www.qianlong.com 2003年12月2

3、《虚拟财产是虚的?一起网络游戏纠纷引出的话题》,http://www.games.sina.com.cn 2003年7月16

4、《账号被盗,有公安在!》,http://www.games.sina.com.cn 2003年9月9



[] 《中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件流产?》,http://www.qianlong.com 2003122

[] 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

[] 《虚拟财产是虚的?一起网络游戏纠纷引出的话题》,http://www.games.sina.com.cn 2003716

[] 《账号被盗,有公安在!》,http://www.games.sina.com.cn 200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