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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者再犯罪 原籍地警方因违法被纠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08 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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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者再犯罪 原籍地警方因违法被纠正

案情回放:

因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发现其在原籍地就因涉嫌犯罪已被取保候审,且原籍地警方没有履行应有的监督责任,被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并向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010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伙同他人,酒后持砖头随意殴打行人刘某等人,并致一人轻伤。同年4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将王某抓获,经比对网上在逃人员登记,未发现王某有在逃记录。201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阅案件后,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因为虽然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其供述中提到了自己在案发时是一名被取保人员,而案件卷宗中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事。

后经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引导公安机关对该事实补充调取证据后查明:王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年11月份,王某脱保,下落不明。11月24日,海门市检察院在对该案件审查起诉时,因嫌疑人没有到案,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然而,海门市公安局在王某脱保后没有变更强制措施,也未进行上网追逃。2010年11月10日,针对公安机关未及时对逃保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向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该局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函。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但他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原籍地,下落不明。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作为被取保人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在王某脱保的情况下,其既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又没有对王某进行上网追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这一行为导致负责侦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公安机关无法掌握该嫌疑人系之前已涉嫌盗窃罪的脱保人员,致使遗漏了对其前罪进行移送起诉。

同时,王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就擅自离开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并对其进行上网追逃。并且,他在脱保期间,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将之前涉嫌的盗窃罪与之后涉嫌的寻衅滋事罪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