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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到有限政府:洛克法哲学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心得体会(孙春雨)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26 0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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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的著名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法治理论的开拓者。马克思称之为“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在1690年,洛克出版了令他作为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而闻名于世的著作《政府论两篇》。其中,《政府论》上篇的内容是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下篇则从正面论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洛克关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理论体现在下篇。因此,笔者仅就洛克《政府论》下篇所体现的法哲学思想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政府论》主要法哲学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人的权利历来是法哲学的重点研究对象。而弘扬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恰恰是《政府论》下篇的主题。洛克关于政府的一系列理论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之上的。其财产权、政府的形成和政府的目的学说,也是以个人权利至上为宗旨而架构的。“个人权利至上”是洛克政府学说的主旨。这些理论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其中所包含的:人是生而平等的,独立的拥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等思想被《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所吸收,并且对美国宪法的形成有重大影响。该书不仅是一部政治学著作,而且是一部重要的法哲学著作。从法哲学的视角研读该书,更能把握洛克关于政府学说的精髓。
    (一)洛克法哲学思想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论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总结了对菲尔麦的源于亚当的君权神授说和以父权为依据的绝对王权学说的批判,然后提出要对政府、政治权力的产生追溯其真正的根源,就要回答在政治社会、政府出现之前,人类处于怎样的状态以及具有哪些权利的问题,因为它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的逻辑起点。对此,洛克采纳了当时影响甚广的自然状态说。他认为,人类原来自然地所处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的,“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②]同时,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又是平等的。这是因为既然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创造物,都同为这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都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不应有上下尊卑和从属关系,“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但是“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们虽然不必听命于他人,却必须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就是理性,也就是上帝之法,它是来自于上帝能被人们的理性所认识的自然的道德法则。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法就是:“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④]谁违背了自然法,人人都有权惩罚他,但同样必须根据理性的规则,依据他所犯的罪行进行相应的处罚,而非任意处置。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⑤]
    洛克通过论述自然状态,指出个人权利与生俱有,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从中引出了人类拥有的自由、平等、自主、自卫等权利是天赋的哲学观点。这对反封建和反特权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洛克在前人成果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并系统地证明了人的自然权利,使以天赋人权为基础的自然法理论成为完整的资产阶级理论,并且被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和1791年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
    (二)洛克法哲学思想的逻辑演绎: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政治权力的起源
    洛克指出,自然状态主要有以下缺点:第一,缺少一种由普遍同意而接受的、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执行正确的判决。人人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会造成判决和执行上的偏差和不稳定、不安全的局面,因此,需要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彼此联合成公民社会,政府由此产生了。[⑥]洛克还着重指出,共同体的政府一旦组成就只有一个功能:那就是保护其成员的财产。在这一语境中,洛克不是在狭义的外部占有的涵义上使用“财产”一词,他用“财产”来指称公民的一切合法利益;他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和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或者,如他在其他地方宣称的那样,是“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⑦]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保护公民财产的单一功能是授予统治者或统治者群体的,它并不是绝对而不可撤回的,而是通过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而进行的信托式的权力让渡,这是洛克国家权力学说的关键所在。《政府论》下篇多处谈到了政府的信托特征,比如该书第105页就有这样的论述:“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⑧]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洛克看来,个人权利是一切权力的渊源。先有个人的权利,后有国家或政府的权力,即政治权力。政治或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个人所让渡的部分权利。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不存在国家权力,人们只遵从理性而生活,只有在进人政治社会后,政治权力才从个人权利中分化出来。
    在论述政府起源学说时,洛克通过否定“君权神授”说与专制主义,发展了人民主权学说。洛克辛辣揭示专制君主的特性:专制君主造成的损失或不幸,人们无处可以申诉。而“在自然状态下,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⑨]洛克指出,人与人之间是自然平等的,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而实行的委托,来自于人民的同意,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上帝并没有让一个人高踞于其他人之上并赐予他统治其他人的绝对权力。洛克进一步指出,君主专制政体是与人们结合成公民社会、建立政府的目的不相吻合的。他抛弃了霍布斯的有关国家主权是最高强制权力的概念,相信政府只有在接受人民的信托,征得人民的同意时,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强调主权最终属于人民。
    洛克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新的架构: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这种以信托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为人们提供了有利于被统治者共同利益的理想的政府模式,它为后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提供了政府架构的蓝图。这种新的架构对于西方的人权以及国家有尊重人权的义务的思想发展史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洛克法哲学思想的逻辑结论:政府应当是有限、分权和法治的
    洛克从政府起源的学说推导出了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以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的,并非完全放任,政府的建立只是要为自然法的实现树立确定的保障,只是为了避免人人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和执行人所带来的混乱与不安全。因此,从自然状态进入到处于政府、国家统治之下,就不像霍布斯所论,人民将所有的权利都移交给政府,人民交给政府的只是裁判社会成员之间争执的仲裁人的权利。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集体的联合权力,它就不过是那些缔结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交付给共同体的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只有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自卫和惩罚罪犯,没有人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人们不能把自己并不享有的权利转让出去。所以,洛克说:政府“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⑩]立法权(社会中的最高权力)“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 [11]总之,洛克通过强调“他所没有的就不能给予”的原则,来表明一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是有边界的。
    所以,如果政府事实上逾越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那些最初构建它的人民就可以对信托的违反为由解散它或用新的政府来取代它。因为,立法机关只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行动的受托人,当人民发现立法机关违反信托关系而行事时,人民仍保留去除或改变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所有基于一定目的的受托人都受那一目的的限制,无论何时那一目的被明显忽视和违反了,信托关系就必然无效,权力就转移到那些给予权力的人手中,“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12]即人民有权推翻违反契约的政府。这种政府即有限政府。
    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洛克主张通过法治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与权力范围。洛克的这一主张奠定了他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的历史地位。洛克指出,国家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统治者不能靠临时性命令甚至个人意志去行使专制的权力。他认为,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因此,“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13] “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 [14]
    为了实行法律的统治,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开,因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5]在立法、执行、对外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要受立法权的控制。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在于“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而且,“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16]但立法权要受到限制与约束,它并不是专断的,因为立法机构的权力属于受托性质,如果它的行为有负于对它的信任,人民便拥有最高的权力加以更换。洛克第一个对分权制衡做出了完整的理论阐述,奠定了西方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通过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的论述,国家的起源和目的的阐述,洛克得出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学说的逻辑结论:由此产生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受制于人民和法律的法治政府,而这种有限政府的形式必然是权力分立的政府。
    二、洛克法哲学思想简要评析
    洛克是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代言人,其法哲学思想是历史上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他的法哲学思想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所起的历史进步意义毋庸置疑。尽管由于自身认识和所处时代背景所限,洛克的观点必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他的许多思想与我们现今正在提倡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不仅不矛盾,而且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对他的思想我们要辩证地吸收。
    第一,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赋予政府一种新的内涵。洛克在论述国家起源的时候,摆脱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观点,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是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的结果,本质是为了公众的福利。但洛克把自然状态作为其有限政府思想的基础和前提,是不科学的,因为洛克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不管是在现在还是未来均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一种假想,从这一点来看,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
    第二,洛克在其有限政府思想中,第一次提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为孟德斯鸠提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建国家提供了论证。但从根本上说,洛克对三权的内涵并没有严格精确地规范,也没有明确提出“司法权”,因而洛克的理论是不完整的,他所认为的“三权”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执行权和对外权都由国王行使,这种分权只能起到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在日常事务上分工的作用,并不能真正起到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
    总之,洛克用了全书的近一半篇幅在论述“政府运行论”,结论是实行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必然是最保障人权的政府,也会是最能推进民主进程的政府。尽管从现代的宪政学分析来看,洛克的宪政学说和有限政府理论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但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近现代国家的组建和运行,也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至对我们现今如何依法治国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洛克法哲学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一)洛克有限政府论思想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意义
    1.加强行政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洛克认为,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必定是实行暴政的政府,一个不执行法律的政府也必定是专横的政府。因此,行政体制改革要真正推进,必须同步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运用法律机制来规范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央地关系、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正确定位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借鉴洛克政府架构思想,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解决好政府在管理过程中的放权与监管、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调控等方面的问题,真正提高行政效率和治理能力。
    3.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权的分开。借鉴洛克分权思想,结合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模式,应该把相关的执行职能从决策部门分离出来同时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以避免政出多门、政府职能相互交叉,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洛克的政府架构理论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意义
    洛克在300多年前提出的关于政府权力来源、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的论说,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建设的一般要求,对近、现代各国宪政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政府论》中的一些论断,对我们建设的“服务型政府”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民主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渡,必须以“公民本位”作为自身运转的轴心。在服务型政府制度框架下,公民本位具有“对象性特征”,即政府必须以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为运转目标,同时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政府必须保障公共意志在公共事务中的支配性地位。在政府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民需要什么,政府才能提供什么,而不是由政府出于主观意志想提供什么就提供什么。因此,完善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
    2.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对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真正起调节作用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政府的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也就没有政府的权威,政府有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切实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保障。
    3.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必然与社会和公民的需求发生冲突、碰撞。缓解这种冲突、碰撞,根本出路在于准确把握和限定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拓展社会发挥作用的空间。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把政府不该管的、管不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因此,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
    4.服务型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公民,对作为受托者的政府的施政行为,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消除公民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是世界各国公共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要求。
    (三)洛克法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启示意义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的法治理论是那个时期最为典型的理论,被视为一种经典。洛克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对于我国现今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这种法律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并被普遍接受的。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80页说:“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17]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2.严格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132页写下了他的又一句法律经典名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他说:“当法律完全停止的时候,政府也显然搁浅了,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群众。”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18]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59页写道:“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19]
    4.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也体现了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它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其首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当政府的权力超出了人民的委托,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并建立新的政权。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对当代西方政府的构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7页。
 [②]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5页。
 [③]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5页。
 [④]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6页。
 [⑤]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7-8页。
 [⑥]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77-80页。
 [⑦]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77页。
 [⑧]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105页。
 [⑨]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11页。
 [⑩]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80页。
 [11]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83页。
 [12]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134页。
 [13]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86页。
 [14]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85页。
 [15]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89页。
 [16]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92页。
 [17]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80页。
 [18]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132页。
 [19]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59页。

(市检二分院 孙春雨)